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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英利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宋*甲及法定代理人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患先天性智力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被告现未怀孕。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婚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的法定代理人宋**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裁判结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系先天性智力障碍,无法治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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