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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