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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施*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施*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和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育费用;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施*甲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有一女),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施*乙。婚后,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双方间产发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经营家庭,并生育了一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等因素,导致原、被告目前关系不睦,这与双方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有关。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和体谅,用沟通去化解误会、用宽容去冰释前嫌,不抱怨、不猜疑,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源以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施*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与被告施*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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