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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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