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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