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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