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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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