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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