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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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