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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花润连等五人诉被告赵**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花润连等五人诉赵**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润连等五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润连、赵**、赵**、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五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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