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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汤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汤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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