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汤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