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申请执行曾某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林某珍申请执行曾某义离婚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曾某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配合申请人完成判决书中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某义分五次付清补偿130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2015)黎*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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