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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