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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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