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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