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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要求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逾期,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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