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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1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陈**。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还有赌博等恶习。婚后不到两年,被告即找借口另租房居住,自此原、被告分居两地,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至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还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多年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从未关心照顾过孩子,如离婚应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有益。被告现月收入8000元。其透支信用卡被银行起诉、有赌博恶习,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收入不稳定,故现居住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因双方不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0元给原告(从2011年7月至2028年7月止,按每月1500元计);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岭西路荔枝花园CI栋B座18K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是2012年买的房子,当时买房子花费了所有的积蓄,还借了被告父亲的钱。为了还借款原、被告商量一致把房子租出去,每个月的房租用在孩子的身上。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原告也去被告处住过,被告也给过原告生活费。在婚前被告有赌博的习惯,但婚后已经改邪归正,没有再赌了。2013年1月起被告去宁波上班,一直公司住。公司有规定,不准到外边自己住也不准带外边的人到公司住,故可以证明被告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说被告从未回家,在被告看来双方的家应该是在广东,孩子满1个月原告就搬回娘家住,至今没有回过广东,过节也不给老人问候。关于房子,当时父亲借的钱买的房子,连装修一共花了23万多,借款8万多。被告打工挣的钱一直在还借款,现仍欠4万元。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并且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分割房屋要求先归还因买房的借款4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25日生育一女陈婉静。原告在孩子出生后即回洛阳娘家居住照顾子女,被告长期在浙江打工,双方分居。每年原告会带子女到浙江看望被告。双方结婚后购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岭西路荔枝花园CI栋B座18K房屋一套,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离开广州时将该房屋出租,原告按期收缴租金用于贴补生活。双方因分居原因及家庭琐事造成感情不和,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史较短,但婚姻基础好。婚后育有一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工作原因造成分居两地,致使夫妻之间沟通不畅,导致感情略有不和。双方如在以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关心、爱护子女、互谅互让,则夫妻和好有望。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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