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已与被告牛某某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