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伍某某与被申请人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了(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伍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伍某某仍不服,就财产处理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立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