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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