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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