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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被告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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