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陈*与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张*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