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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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