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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