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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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