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薄弱,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争执。自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失踪至今未归,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现因被告根本无法找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金*的身份情况及具体的送达地址等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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