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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