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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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