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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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