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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