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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某某诉称,2000年1月,我与被告认识并同居生活。2001年5月4日生育长女杨**,现在大**学读书,2003年3月6日生育长子杨**,现在上凉水井小学读书。2010年8月9日,我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年少无知,未达婚龄就与被告同居,婚后才发现生活没有我想象的那么简单。2014年被告开始与网友同居被我发现,我多次劝说无效,我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起诉,后调解和好。

当日晚我与被告一起回到家,为生活琐事被告与我发生争吵,并出手打我,当晚我就离家外出。我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长女、长子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说明,用以证明长女杨**愿意与被告生活,长子无法选择与谁生活。

本院依法调取被告的户口证明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及长女、长子及原告的户口信息和原、被告于2010年8月9日办理结婚证的事实。

原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份证据和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客观、真实,并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法庭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的娘家位于下凉水井村民委员会新寨村小组,与被告家麻栗山村小组相距不远,双方都互相认识。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1年5月4日生育长女杨**,现在大**学读书,2003年3月6日生育长子杨**,现在上凉水井小学读书,同居期间,双方相处较好。2010年8月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共同建盖一间砖木结构瓦房3*。2005年正月初四,被告的父母与原、被告分家后与被告的兄弟杨**共同生活。2015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认识一个女网友并在马关县城租房居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为由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调解和好,当日晚原告与被告一起回到家,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当晚就离家外出到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共同财产有1间砖木结构瓦房3*、牛圈1格、猪圈2格、摩托车1辆、电视机1台、衣柜1个、碾米机1台、磨面机1台、洗衣机1台、风柜1个、沙发5个、桌子2张、床3张、被子6床、缝纫机1台,无债权债务。现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共同存款有30000.00元,各自享受一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告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调解和好后,因被告不能善待原告,致使原告调解和好当日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关系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生育的两个小孩子,原、被告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称长女由其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付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都有享受权利,原告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有存款3000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该存款应由原、被告各享受一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u0026ldquo;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u0026rdquo;。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其应诉的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长女杨*甲由原告陶某某抚养,长子杨*乙由被告杨*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相互之间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

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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