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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