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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