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合,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无联络,如此名存实亡的婚姻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艾某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给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