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宋*及委托代理人秦*、李**,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甲”。因被告经常为琐事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夫妻共同依法分割;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被告自身有错误,会好好改正,而且生育一女,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甲”。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尚可。虽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彼此克服不足之处,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共建和谐幸福家庭。原告虽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胡*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