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彭**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提供被执行人彭**在文祖北村开办经营的章丘**有限公司因拆迁搬到了文祖甘泉村,另被执行人彭**有鲁A76B65、鲁CQ2003牌号汽车及银行存款。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彭**,经调查文祖甘泉村没有彭**开办的章丘**有限公司,鲁A76B65牌号汽车登记在章丘**有限公司名下,鲁CQ2003牌号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名下,执行中未找到上述两辆车的下落,本院依法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名下鲁CQ2003汽车并向车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另,经查询多家银行,被执行人彭**名下帐号只有很少的存款余额,其他未再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章*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彭**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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