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