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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