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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红庆诉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门*庆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庆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门*庆门某某诉称,2011年11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朱**(2002年10月8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酗酒,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朱**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朱**独立生活为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2001年11月6日,原告门*庆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敦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朱**(2002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门*庆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结婚后,生活中遇到矛盾,应互相谅解,取长补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门*庆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与被告朱**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门*庆门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并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门红庆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门*庆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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