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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双方于1985年认识,1987年11月3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郑**,现年27岁,女儿郑**,现年26岁。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不注重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加之被告经常外出谋生对妻子和女儿的关爱和照顾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的维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间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注重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加强沟通和交流是可以妥善解决的。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郑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破裂,且双方已经分居五年,现在只是保持着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实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某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二审中,上诉人刘某某和被上诉人郑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刘某某和被上诉人郑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再给被上诉人郑某某一次机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再给被上诉人郑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说明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共同维护幸福的婚姻,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在生活、工作中应互相理解和支持,互相体贴,互相关爱,互相照顾,彼此珍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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