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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相*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提供的被告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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