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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