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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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