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侍*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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