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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侍*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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