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遗赠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收益的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