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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占某某以经法官和家人做和好工作,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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