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以欲在吴某某服刑地法院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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