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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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