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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