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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