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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