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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滕**,被告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6月2日生女儿何**。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康**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6月2日生女儿何**。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份,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抚养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何*与被告康**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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