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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