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诉被告田**、宁夏上陵**固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为宁夏上陵**固原分公司,但经人民法院查证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退还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原告管*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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