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田**、宁夏上陵**固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诉被告田**、宁夏上陵**固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为宁夏上陵**固原分公司,但经人民法院查证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退还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