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稳**限公司诉被告贾**、徐州振**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稳**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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