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青**责任公司、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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