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汝阳**限公司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限公司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汝阳**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洛阳**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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