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原告韩*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李**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庆**、阮**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钟友隔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乔**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洪泽县洪**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先**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龙*生与被告龙*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屈**与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王**与谢**、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