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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付连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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